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適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提供了指導,但對於“支付能力”在認定犯罪中的地位還存在爭議。對此,薛microSD潔在《檢察日報》上發表文章《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註意三個問題》中指出:
  有觀點認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打擊的應是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故“有支付能力”是構成該罪的重要前提。還有觀點認為,“以轉移財產、逃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邏輯上是併列的選擇關係,觸犯任一情形都可以構成本罪。上述觀點爭議焦點在於無支付能力而逃匿的能否構成此罪,筆者認為,無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也應當適用此罪進行處罰。首先,行為人逃匿必然造成行政機關的行政調查程序無法進行或者難度增加,責令支付勞動報酬的行政命令無法正常執行,造成勞動者對自身財產權益的更大擔憂,甚至可能激化矛盾,產生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其次,行為人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而無支付能力,因此無法支付勞動報酬,但並未實施轉移財產、逃匿等逃避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則是一般欠薪行為化療副作用,並不構成犯罪,法律並沒有強人所難。
  (原標題:好房網支付能力並非入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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